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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9-00122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社会保障,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08-13
文号: 灌政办发〔2019〕77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连发〔2014〕47号)等文件…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灌南县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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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连发〔2014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县政府决定调整我县2019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及申请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标准

1.申请对象

灌南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2.住房困难标准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3.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灌南县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50%

4.车辆标准

无四轮以上机动车。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

1.申请对象

1 灌南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含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

2 灌南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城镇低收入、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唯一住房因城市拆迁,且拆迁补偿3口人以内(含3口人)户低于22万元,4口人以上(含4口人)户补偿低于29万元的。

2.住房困难标准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为本县无房。

3.收入标准

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上一年灌南县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80%

4.车辆标准

无四轮以上机动车。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

(一)申请对象

1. 灌南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

2.满足上述条件的城市拆迁户补偿3口人以内(含3口人)户低于22万元,4口人以上(含4口人)户补偿低于29万元且本县无其他房产。

(二)住房困难标准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灌南县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80%

(四)车辆标准

无四轮以上机动车。

三、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审批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期限时间依据房产证办理时间或契税缴纳时间。

四、其他

申请程序、申请对象的认定、租赁补贴标准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家庭住房状况以县不动产部门审核为准,家庭收入等状况以县社区、新安镇及民政部门审核为准。

五、该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13